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目的
(一)為統一各級消防機關所屬救護技術員緊急醫療救護單項技術操作及
      流程,維持教學及訓練品質,特訂定本規範。
(二)本規範適用典型環境下之情境,遇不可抗力或特殊環境時,現場救
      護技術員應綜觀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之情況,做適切處置,不受本
      規範之限制。
(三)本規範不阻礙緊急醫療救護技術的創新與發展,經實務操作或醫學
      證實之新技術或流程,各級消防機關得本於職權處置之。
六十二、辛辛那提到院前腦中風指數(The Cincinnati Pre-hospital
        Stroke Scale, CPSS)
        傷病患或家屬主訴有突然發生的意識不清、說不清、不能說、失
        語症或聽不懂、單眼或雙眼看不到、走路有問題、失去平衡或協
        調(或稱運動失調)、不明的劇烈頭痛、頭暈或眩暈、顏面或肢
        體無力或麻木,特別是單側發作上述任何一項症候時,即應懷疑
        腦中風並施行下列測試。
       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        │檢查項目                    │正常反應    │
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
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  │嘴角上揚(請傷病患露牙)    │兩側對稱上揚│
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
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  │手臂平舉(請傷病患閉眼後雙手│兩側對稱平舉│
        │平舉掌心朝上約 10 秒)      │            │
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  │言語狀況(請傷病患說一句話)│正確且清晰  │
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
       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        註:1.記錄發作時間(最後目擊傷病患正常時間)。
            2.上列檢查項目如有任何一項不正常且是新的發作時,傷病
              患為腦中風的可能性達百分之 72 (%),若三項均不正
              常則高達百分之 85 (%)。